2021-03-05 来源:南丁医疗 浏览量:1782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医院
乙方:福州弘千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JJZB[GK]2020020的闽侯县医院采购医疗设备一批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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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2-1 | A032022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 双极电切(凝)仪 | KARL STORZ | 1(台) | 648000 | 648000 | 进口 | UH400等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肆万捌仟元整(¥64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东大道123号(闽侯县医院);
4.3交付条件: 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对此次招标采购的产品质量、性能均符合招标文件及响应文件约定的技术指标的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出厂检验:中标人应提供货物制造厂的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装箱单。 6.1.2安装调试检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标人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采购人。 6.1.3 最终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中标人负责并会同采购人及有关专家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保修期从采购人设备安装验收报告单签署时间算起。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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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5 | 设备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 | |
2 | 3 | 设备验收合格正常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 | |
3 | 2 | 设备验收合格正常运行三年后无质量问题 |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本次提供所有货物为原装货物,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设备,在各个方面符合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承诺自验收合格后设备和镜子免费保修36个月,消耗品没有保修,(人为因素造成的产品不在保修范围内);一切费用全部免费,免费保修期自验收合格签名之日起计算。 14.2保修期内,提供免费服务,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仪器设备由供应商负责包修、包换,保修期头一个月内出现属货物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要求免费更换全部设备。 14.3中标人在免费保修期内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并在8小时内到达现场,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按合同规定赔偿及负责违约责任,24小时无法使设备正常运行提供备用机使用。 14.4免费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供应商负责对设备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负责排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14.5在质保期以后,中标人负责提供终身维修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时,在4小时内电话响应,24小时内到达,并保证以不高于在设备出产地的销售价格及时提供所需配件,但只能收取配件费,不收人工服务费。中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4.6质保期内,中标人免费及时提供设备的软件升级。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闽侯县医院 | 乙方: | 福州弘千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东大道123号 | 住所: | 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21层C单元 |
单位负责人: | 林宜俊 | 单位负责人: | 魏锋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林闽成 | |
联系方法: | 0591-22982159 | 联系方法: | 1380950226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福州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账号: | 8111301052000637420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1年03月05日